答:VOCs 無組織排放源(指 VOCs 無組織廢氣收集后轉變為有 組織排放),執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有兩方面: 一是排放濃度控制。VOCs 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污染物排放應符合 GB 16297 或相關行業排放標準的規定。 二是處理效率要求。GB 37822-2019 規定:收集的廢氣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≥3kg/h 時,應配置 VOCs 處理設施,處理效率不應低 于 80%;對于重點地區,收集的廢氣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≥2 kg/h 時,應配置 VOCs 處理設施,處理效率不應低于 80%;采用的原輔材 料符合國家有關低 VOCs 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。 以上規定的目的是針對 VOCs 通風排放的特點(氣量規模大、濃 度低,濃度達標容易,但總量并未減少),通過對大源實施“排放濃 度+處理效率”雙指標控制,有效減少 VOCs 排放量;對小源則簡化 20 了要求,僅要求排放濃度達標。 VOCs 無組織排放源執行的排放控制要求如表 3 所示:
執行上表要求,應注意如下事項: (1)同一車間內同類性質廢氣有多根排氣筒的,合并計算NMHC 排放速率,避免拆分達標(標準 10.2.1 條規定了分類收集要求); (2)需要滿足處理效率要求的,企業必須在處理設施進出口管 道上均設置符合監測規范要求的采樣孔、采樣平臺等; (3)關于豁免處理效率的認定。綜合考慮企業生產工藝、運行 工況、含 VOCs 原輔材料使用情況以及廢氣收集率等因素,開展系統、 全面的監測評估,保證在最不利生產工況下 NMHC 初始排放速率不 超過 3 kg/h(重點地區 2 kg/h),且廢氣收集系統符合標準規定(如控 制風速符合要求)的前提下,可以豁免處理效率要求。相關臺賬應保 存備查。 (4)企業同一工序在使用的含 VOCs 原輔材料全部符合國家規 定的低 VOCs 含量產品要求的前提下,方可豁免對治理設施處理效率 21 的要求。 (5)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處理設施進口任意 1 小時 NMHC 排放速率超過 3 kg/h(重點地區 2 kg/h),且處理效率未達到 80%的, 認定為超標行為。